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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對轄區內某裝飾公司進行稅務風險應對時發現:該公司2011年5月份某記賬憑證記錄支付某項目經理人工費193390元,所附原始憑證為本區某勞務公司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項目內容為勞務派遣。經核實,該項目經理與該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系獨立承接該工程項目。該裝飾公司承認,他們與勞務公司之間無任何實際經濟往來,由于項目經理與裝飾公司事先約定相關稅費由公司負擔,所以公司找到勞務公司開具正式發票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據此,稅務機關向該裝飾公司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發票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同時對該裝飾公司和該勞務公司發票違規行為予以了行政罰款。
稅法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得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同時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因此,同一筆虛開的發票,發票“開具”和“取得”的雙方都涉及虛開的違法事實。對上述兩家公司的虛開發票行為,稅務機關依法予以了行政處罰。該裝飾公司支付的項目經理人工費已由該項目經理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了相關稅款及滯納金。